
誤機旅客至遲應在該航班離站后的次日中午12 時(含)以前,到乘機機場的承運人登記處、承運人售票處或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售票處辦理誤機確認。
已辦理誤機確認的旅客,如要求改乘續航班,可在上述地點或原購票地點辦理變更手續,承運人應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條件下予以辦理,免收誤機費一次;但持有的機票如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72 小時以內變更過航班、日期,旅客應交付客票價5% 的誤機費。
未辦理誤機確認的旅客,如果要求繼續旅行,應交付客票價20% 的誤機費。旅客誤機變更后,如果要求再次改變航班、日期,應交付客票價50% 的變更手續費。旅客誤機或誤機變更后,如果要求改變承運人,按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,應交付客票價50% 的誤機費。旅客誤機或誤機變更后,如果要求退票,也按自愿退票的規定處理,應交付客票價50% 的誤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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