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航班延誤賠償
豈能自彈自唱
□ 鄧海建
昨日,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下發文件表示,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、取消,客票的退、改、簽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。延誤4小時以上,將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、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,或是人民幣200元。(11月2日《武漢晚報》)
中消協今年9月公布的數據顯示,航空運輸服務投訴量大幅上升。眼下,中國航協出了一紙公文,對航班延誤做出了自彈自唱式規定,盡管初衷美好,卻未必能令公眾領情。道理很簡單,這些零零碎碎的賠償條款很有格式合同的意味———就像餐飲協會義正言辭地說“謝絕自帶酒水有理”———既缺乏理論支撐、也悖逆公眾的經驗邏輯,而且由利益關聯方的協會組織拋出來,公平性與正義性恐怕就要打上不小的折扣。
從情理上說,乘客中途退票要扣高額手續費,若航空公司延誤航班卻沒有合理賠償顯然說不過去;從法理而言,在合同生效后,雙方應履行各自的義務,即乘客支付票款、航空公司運送客戶,延誤航班屬單方違約,違約理由并不能成為免責理由———因為根據《合同法》的免責規定,只有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,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。
航班延誤賠償不能自彈自唱,這就要求權力部門依據民用航空法、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、民法通則、合同法等,在各方利益訴求充分博弈后,擬定出相對統一且較為合理的經濟補償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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