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昨日,來海口打工的小王向本報記者反映,去年9月,他在海口市瓊州大道怡海花園小區租了一套房子,租期為一年。今年8月,由于工作地址變更,小王提出今年將不會續租,但小王的表弟承諾將續租該房。因此,房東在9月25日之前一直未將房屋出租給別人。
由于該房的內部設施較齊全,房東提出租房者在入住之前需繳納2000元押金。小王表弟手頭資金不夠繳付押金,所以向房東提出不租該房。當小王向房東講明情況希望其退還自己于去年入住時所繳納的2000元押金時,房東以小王耽誤租房為由,從其2000元押金里扣除25天的損失,這讓小王很難接受。小王問:“房東的做法合理嗎?”
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小王的房東陳女士,陳女士告訴記者:“當小王告訴我,他不準備續租之后,我就委托中介公司再尋找租房者。很多人看過我的房子之后非常滿意,而且已經決定繳納押金和租金,就是因為小王告知他表弟要租房,我才推掉所有租房者,把房子留給他表弟。而房子整整閑置將近一個月,使我蒙受了損失,所以我覺得小王應該承擔責任。”
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李君律師。李律師認為,如果陳女士有證據證明正是小王當初的承諾耽誤了其正常租房,從而蒙受損失,陳女士可以要求小王賠償。可如果雙方只是口頭協議,證據不充分,那么此問題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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