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不滿前員工跳槽,他和朋友——辱罵打人還叫囂:跪下
三亞一海鮮店老板“泄憤”賠10萬還獲刑
南國都市報4月24日訊(記者 何慧蓉)黃某怎么也沒想到,凌晨碰到了前老板趙某和他的朋友,就因此挨了頓打,并受到侮辱。
原來,趙某在三亞開了一家海鮮店,黃某曾是趙某店里的員工,后來跳槽去了其他飯店。2018年1月4日3時許,趙某與老鄉(xiāng)姜某鋒等人喝完酒后,開車回到自己開設(shè)的海鮮店門口。在門口,趙某看到了前員工黃某,心里很生氣,打算教訓(xùn)黃某一頓。走到店內(nèi),趙某打了黃某一巴掌,拿椅子砸了黃某的頭部,接著趙某等人將黃某拉到海鮮店外面拳打腳踢。隨后,姜某鋒等人又帶著黃某到海鮮店對面海邊進行毆打。
事后,趙某等人再次將黃某帶到趙某的汽車后備廂處,讓黃某跪在地上進行辱罵。這時,黃某的朋友柳某駕駛一輛藍色別克商務(wù)車來到現(xiàn)場,柳某欲將黃某拉起來時與趙某等人發(fā)生糾紛,姜某鋒等人對柳某實施毆打,還讓柳某也跪在地上,姜某鋒還用皮帶抽打柳某。
公安干警到現(xiàn)場后,姜某鋒等人離開現(xiàn)場。
2018年1月4日,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(guān)投案。趙某、姜某鋒到案后,共同向黃某、柳某賠償人民幣10萬元,取得諒解。
法院認為,趙某、姜某鋒隨意毆打他人,致二人輕微傷,情節(jié)惡劣,其共同行為已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。趙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從輕處罰。案發(fā)后二被告人均向被害人進行賠償,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近日,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6個月,判處姜某鋒有期徒刑9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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